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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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又称“A公约”,是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公约,包括序言及五个部分,共31条。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着共同的序言及关于人民自决权的规定,是**体系的第二个文档。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后,**委员开始起草国际**公约。1950年,第五届联合国大会审议**委员会提交的仅保护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公约草案。大会认为这一公约草案不全面,没有包括《世界**宣言》的全部内容,未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予以保护,要求**委员会对草案进行补充和修正。鉴于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难以共用一套监督机构,1952年,第六届联合国大会决定由**委员会起草两个**公约,一个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另一个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1954年,**委员会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草案》(同时提交的还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草案》)提交第九届联合国大会审议。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第2200A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1976年1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