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腥法典
血腥法典(Bloody Code)为一个被用来描述1688年到1815年间,存在于英国的法律及刑罚系统的称呼。
在1688年时,当时的法典有50种犯罪可以被处以死刑,但这个数量到了1776年却达到了4倍之多,这些罪名包括砍倒一棵小树,偷一块面包,甚至是在沉船上打捞财物。 在那段期间内,大多数被引进的新法乃是在处理关于侵犯财产权的问题,而部分的评论家认为,这些法律是有钱人用来欺压穷人的手段。乔治·萨威尔(George Savile, 1st Marquess of Halifax)便曾以一句话来描述这种现象:「人们不是因为偷马而被吊死,而是为了马不再被偷。」(Men are not hanged for stealing horses, but that horses may not be stolen.)大窃盗罪(Grand larceny),这个罪的成立是偷取他人价值超过12便士的财物,而这就是其中一种会被处以死刑的犯罪,但到了18世纪,陪审员常常刻意低估被窃财物的价值至低于必须把被告判处死刑的数额界限之下。